再生能源發展條例

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法源

立法院於2023年6月三讀通過修正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,明確規範建築物於新建、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時,起造人須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考量部分建築可能因受光條件不足、建築用途特殊或安全因素,不適合設置光電系統,法規亦保留相關排除條款,並授權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設置標準與配套管理機制。

自2026年8月1日起行政院對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第12條之1條文,詳細定義未來建築面積達1,000平方公尺(約300坪)以上的新建、增建或改建建築物,除符合特定排除條件外,須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強制要求每20平方公尺(約6坪)應設置1瓩(kW)裝置容量。

法源有兩層。母法是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第 12 條之 1,由立法院在 2023 年 6 月三讀通過修正,明確規定建築物在新建、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時,起造人須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

子法則是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的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》,於 2025 年 12 月會銜公告,把「一定規模」「一定容量」這些抽象文字變成具體數字。